防腐藥劑處理材之取樣規定

防腐藥劑處理材之取樣規定

2019-06-24

(一)防腐藥劑處理材之取樣

欲進行防腐處理試材滲透度與吸收量試驗前,應針對每批量之取材支數進行合理公平的判定,

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4730「防腐處理木材之防腐劑吸收量測定法」之規定,可以切斷方式生長錐取樣等兩種方法進行防腐處理材之取樣,表1與表2分別表示以上述兩方式取樣之批量處理材支數。

表1、以切斷方法取樣之取樣支數

每批量處理材之支數 試樣支數
1,000 支以下 2 支 須進行再試驗時,則取左欄試樣支數之 2 倍試樣。
1,001 支以上, 2,000 支以下 3 支
2,001 支以上, 3,000 支以下 4 支
3,001 支以上, 4,000 支以下 5 支
4,001 支以上, 6,000 支以下 6 支
6,001 支以上, 8,000 支以下 7 支
8,001 支以上, 10,000 支以下 8 支
備考: 每批量超過 10,000 支時,將每批量分割成 10,000 支或 10,000 支以下。

(擷自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4730防腐處理木材之防腐劑吸收量測定法)

表2、以生長錐取樣法之取樣支數

每批量處理材之支數 試樣支數
1,000 支以下 8 支 須進行再試驗時,則取左欄試樣支數之 2 倍試樣。
1,001 支以上, 2,000 支以下 12 支
2,001 支以上, 3,000 支以下 16 支
3,001 支以上, 4,000 支以下 20 支
4,001 支以上, 6,000 支以下 24 支
6,001 支以上, 8,000 支以下 28 支
8,001 支以上, 10,000 支以下 32 支
備考: 每批量超過 10,000 支時,將每批量分割成 10,000 支或 10,000 支以下。

(擷自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總號14730防腐處理木材之防腐劑吸收量測定法)

(二)試材取樣位置

為求試驗之公平性,以切斷方試取材之材料其滲透度試樣之取材部位應自各試材出槽後原長度之中央部位,並保持試材之原厚度與寬度,採取5 mm以上之試片。

生長錐取材之材料,則係自各試材出槽後長度與寬度近中央之部位,避開刺縫級及缺陷後依表3之規定進行鑽取。

表3、生長錐取樣方試之滲透度試片製作

採取試片部位 採取試片之長度
心材存在於距處理材表面至深度 10 mm 以內部位 從處理材表面向內部達 10 mm 深度處
心材存在於距處理材表面至深度超過10 mm,未滿 15 mm 以內部位 從處理材表面向內部達 15 mm 深度處
心材存在於距處理材表面至深度超過15 mm,未滿 20 mm 以內部位 從處理材表面向內部達 20 mm 深度處
心材存在於距處理材表面至深度超過20 mm 以上部位 從處理材表面向內至心材為止
心材不存在者 從處理材表面向內至其厚度之 1/ 2

 
取樣後,請以試管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