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應施檢驗木製板材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2026 - 02 - 06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
| 民國115年01月30日 |
|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1380號 |
|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木製板材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修正規定係配合應施檢驗木製板材之「合板類」、「層積材類」、「集成材類」、 「中密度纖維板」、「粒片板」及耐燃建材之「耐燃合板」等14種檢驗標準版次更新,及「耐燃合板」併入「合板類」,並將檢驗方式由「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修正為「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辦理。 二、旨揭修正規定詳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木製板材類層積材、集成材、中密度纖維板及粒片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木製板材類合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
| 局 長 陳怡鈴 |
| 張貼日:民國115年0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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