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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6159-熱改質木材 (重點目錄)110/12/24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6159-熱改質木材 (重點目錄)

公告日期:110/12/24
標準總號:CNS 16159    |    標準名稱:熱改質木材    |    標準英文名稱:Thermally modified timber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經 熱改質木材
備考 1:熱改質木材通常使用於 地板嵌板戶外壁板露台門窗家具 及其他室內與戶外用 細木作 等。如相關產品有標準規定時,應將其要求及試驗法納入考量。
備考 2: 不建議 做為 建築結構用途
備考 3:熱改質木材相較於未處理材的主要改變為尺寸穩定性改善、耐腐朽性能提升及部分情況下之顏色改變。經過熱改質處理的木材,其平衡含水率會降低。由於經熱改質的木材,其力學性質會改變,因此作為相關用途時,必須考量相關國家標準或法規之要求。熱改質可能會影響木材的耐燃性能。熱改質木材的性質及改變程度視木材種類、採用之技術及製程參數(特別是處理溫度的高低)而定。部分試驗結果顯示熱改質木材會降低部分昆蟲危害,但對於降低白蟻危害性尚未被證實。熱改質木材的製造技術主要在處理時減低氧氣含量,現階段具有產業規模之製程係採用加熱空氣及/或水蒸氣或加熱氮氣或熱油浴等方法。
編號 重點目錄與詳細內容說明 網頁頁碼
用語及定義 熱改質木材(Thermally modified timber, TMT): 木材在減低氧氣環境下,經160℃~240 ℃溫度熱處理,使得木材細胞壁組成份及其物理性質改質,整個木材橫斷面中至少部分木材性質會受到永久性的影響。 -
4. 熱改質木材之 取樣 數量(無特別規定者之取樣數量依 CNS 450 之規定。) 第6頁
5. 熱改質木材 特性 -
5.1

熱改質木材特性之 通則(不同的特性會關聯到不同產品的最終用途,製造商依本標準應至少標示5.3至5.4 之特性)。

熱改質木材之品質基準,依使用環境區分為 2 類(戶外狀態室內狀態),須符合以下4 項品質基準之規定(絕乾密度減低率平衡含水率(20℃,相對濕度65%)體積全收縮率顏色)

表 1 熱改質木材之品質基準
使用環境 戶外狀態 室內狀態
絕乾密度減低率 10 % 以下 7 % 以下
平衡含水率
(20 ℃,相對濕度 65 %)
7 % 以下 8 % 以下
體積全收縮率 7 % 未滿 10 % 未滿
顏色 除心材與邊材本身色差外,熱改質木材表面及橫斷面不同位置之顏色應均勻一致。
第7頁
5.2 熱改質木材特性之 密度 (依 CNS 451 之規定測定 平衡含水率 時之試體密度。為說明熱改質處理對密度的影響,須 比較 未處理材及熱改質木材之絕乾密度。) -
5.3 5.3 熱改質木材特性之 平衡含水率 標準(產品的平衡含水率須在20℃,相對濕度65%環境下測定。使用在 乾燥狀態 時,平衡含水率須在20℃,相對濕度30%環境下測定;使用在 潮濕狀態及戶外用時 ,平衡含水率須在20℃,相對濕度85%環境下測定;作為 地板用途 者之平衡含水率須在23℃,相對濕度65%環境下測定。含水率之測定依 CNS 452 之規定。) -
5.4 5.4 熱改質木材特性之 體積全收縮率 標準(依據 CNS 14925 之規定測定) -
5.5 熱改質木材特性之 顏色 (顏色測定依 ISO 7724-1ISO 7724-2ISO 7724-3 測定 CIEL*(明度值)a*(紅綠值)b*(黃藍值)值 。灰色標測定可依 CNS 3840 規定,顏色的老化評估可依參考資料 EN 927-6:2018 Paints and varnishes Coating materials and coating systems for exterior wood Part 6 Exposure of wood coating to artificial weathering using fluorescent UV lamp and water規定之方法。) -
5.6 熱改質木材特性之 耐腐朽性(限標示耐腐朽性能者) (耐腐朽性能依 CNS 6717 之規定測定試體之 質量減少率戶外用途 之質量減少率為3%以下; 室內用途 之質量減少率為6%以下。) -
5.7 熱改質木材特性之 力學性質(限標示力學性質者) -
5.7.1 熱改質木材力學性質, 抗彎強度抗彎彈性模數 (依 CNS 454 之規定測定) -
5.7.2 熱改質木材力學性質, 表面硬度(勃林納硬度) ( 依 CNS 460 之規定測定試體 縱切面 之表面硬度) -
5.7.3 熱改質木材力學性質,縱向抗壓強度(依 CNS 453 之規定測定) -
5.7.4 熱改質木材力學性質,五金接合(依 CNS 6719 之規定測定試體之 鐵釘引拔強度 。) 第8頁
5.8 熱改質木材特性之 熱傳導係數(限標示熱傳導係數者) (依 CNS 7332或CNS 7333 之規定測定) -
5.9 熱改質木材特性之 膠合性能(限標示膠合性能者) (依 CNS 11029 之規定測定) -
5.10 熱改質木材特性之 塗膜附著性(限標示塗膜附著性者) (依 CNS 10757 之規定測定) -
5.11 熱改質木材特性之 耐燃性(限標示耐燃性者) (依 CNS 14705-1 之規定進行耐燃性之測定,作為室內裝修建材表面耐燃性等級評估用。) -
5.12 熱改質木材特性之 抗白蟻性能(限標示抗白蟻性能者) (依 CNS 15756 之規定測定) -
6. 熱改質木材之 標示 應至少標示下列項目:
(a)商品名稱。
(b)產品使用環境(室內狀態或戶外狀態)。
(c)樹種名稱依 CNS 11667 之規定標示。
(d)產品平衡含水率、體積全收縮率。
(e)製造商名稱或商標。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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