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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用集成材之膠合層浸水剝離長度之測定

依CNS11031結構用集成材標準,浸水剝離試驗、煮沸剝離試驗、或減壓加壓剝離試驗後之膠合層剝離長度的評定,係直接觀察試片兩橫切面(木口面)各膠合層之剝離情形。但剝離長度之測定時,乾裂、節等所引起木材之破壞,節存在部分之剝離係不視為剝離。

JAS 構造用集成材之適正製造基準

構造用集成材經過浸水剝離試驗、煮沸剝離試驗、或減壓加壓剝離試驗後,試片之適合基準如次:

就試片兩橫切面(木口面)之剝離長度在3mm以上,加以測定、在兩橫切面之剝離率為5%以下,且在同一膠合層之剝離長度為各個長度之1/4以下。

註(1) 剝離率依下式算出

(2) 剝離長度測定時,使用放大鏡,剝離之透光間隙未滿0.05mm之剝離及乾裂、節等所造成的破壞,節(包含節鞘)存在部分之剝離不視為剝離。

 

EN14080(構造用集成材),ETA(歐洲CLT認定)之木破判定基準與評定方法 

(一)2.1.3 剝離長度之測定與評定(EN14080)

剝離長度之測定係在試片乾燥處理後1小時內進行。剝離長度以mm單位測定。為判定是否有效之剝離,建議採用10倍之倍率及具有強的照明之放大鏡。另外,為判定剝離是否會存在,建議使用厚度0.08mm~0.10mm之間隙規。

最大剝離長度或全剝離長度超過規定值之場合,或橫切之表面的狀態不佳,剝離長度不能估計時,以楔子與木棰(鐡錘)分割膠合層,測定分割範圍之木材破損率。

 (二)記錄為剝離之部分

膠合層內部之凝集剝離。

膠合層與木材之間的界面破斷。即在膠合層沒有木纖維附著者。(未滿2個細胞層部分之纖維層視為剝離)

破斷徑路不會受到木理之角度及年輪構造之影響,1個細胞層部分之木部破斷之場合。

 (三)不記錄為剝離之部分

2個細胞層部分以上之木部破斷,破斷徑路不會受到木理角度及年輪構造強的影響之場合。

距離剝離部分5mm以上之未滿2.5mm之剝離。

在膠合層內部由於節鞘或脂囊所引起剝離,沿著節或脂囊所出現的剝離。

 *節的存在被懷疑為剝離之原因的場合,應藉著楔子及鐵錘在膠合層檢查節鞘的存在。剝離原因為節鞘之場合,該部分是不視為剝離。沿著節或脂囊可看到的剝離可視為木材破損範圍。

結果

試片之全部層間剝離率由下式算出

 

試片內之單一膠合層之最大剝離率由次式算出

木材破損率

分割之膠合層範圍之木材破損率為分割面積與分割前之膠合面積之比。

CLT之剝離長度之基準值:*()為集成長之要求基準

1個膠合層之剝離長度之比例在40%以下(30%以下)

全部之膠合層之剝離長度之比例在10%以下(4%以下)

*CLT為EAD/(ETA之CLT評定書)之膠合評定基準,下述之內容亦為評定基準。

1個膠合層之木破率在50%以上

全部之膠合層之木破率在75%以上

 

文章提供:王松永名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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